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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奖、贷、助、勤学生资助体系

  • 时间: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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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助)学金及贷款手续说明

(一)奖学金设置: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3、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在德育、学习、科技、体育、艺术及考研等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4、新生奖学金:奖励省内本科二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考生。

(二)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2、困难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基金: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4、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高校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学生一般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帮助困难学生通过银行获得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支付。

(三)、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及所需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 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二种 校园地助学贷款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困难学生认定

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视为贫困生,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以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依次划分为A、B、C三类贫困生。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它费用的,可认定为C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20%;

2、来自农村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来自城镇享受国家低保家庭的学生,可认定为B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10%;

3、孤、残家庭,基本完全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学生;家庭长期无任何固定收入,基本依靠借贷和社会或他人救济的学生,可认定为A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5%。

三、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民主评议和相关机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部)成立以主要领导或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院(系、部)要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该年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体现不同家庭经济状况、学生身份等因素,人数上不低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全面、认真布置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许昌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许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慎的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既要充分重视,也要全面衡量。

4、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确定类别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每年所认定贫困生所提供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确保信息记载的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2、学校和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属贫困生资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由学校对学生或校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校外人员则由资助管理中心向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由该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院(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3、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许昌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对学生奖励和资助政策的变化,依据我院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鼓励学生成人成才,我院对现有的奖助学金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包括以下五个部分: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和附则。

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在校内外均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校期间未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也未受到过校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有考试舞弊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日常行为举止得体;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本学年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5%以内,且考试科目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在科技创新方面获得突出成绩或获得重要单项奖励者优先推荐;

6、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方可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审批表》,由辅导员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院(系、部),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格式填写汇总表连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2、经学生工作部(处)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由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全校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后,于10月31日前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我校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按上级要求由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不当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许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后下达(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3%掌握)。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处理和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三、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上级分配的名额(一般占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3%)实行等额评审;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推荐指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系、部)。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院(系、部)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分配名额,依据学生申请,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议推荐,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在院(系、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本院(系、部)审核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批复情况,由学校按上级要求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败坏等事实情节,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许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按照普通本专科学生数的20%掌握 ,适当向师范生倾斜。根据困难学生平时表现和家庭困难情况,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7、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五条 各类助学金的金额、比例、申请条件

一、一等助学金

1、金额:每年每生资助3000元,比例:学生总数的3%。

2、申请条件:(1)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2)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5%以内,单科无不及格现象;(3)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0%以内。

二、二等助学金

1、金额:每年每生资助2000元,比例:学生总数的5%。

2、申请条件:(1)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2)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30%以内,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3)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50%以内。

三、三等助学金

1、金额: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比例:非师范学生总数的12%;师范学生总数的17%。

2、申请条件:(1)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2)属于学校认定的A、B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三、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年9月份学生报到注册后开始进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指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系、部)。

2、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每个等次的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院(系、部)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分配的名额,由辅导员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和推荐,然后,由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及等次,在院(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选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院(系、部)上报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学生名单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按上级要求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新生第一年的助学金待贫困生档案建立后,评定发放。

许昌学院学校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学金的种类和发放对象

一、我校的学校奖学金分为综合表现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二、凡按照《许昌学院综合表现达标生评定办法》达标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有参加评定或享受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三、综合表现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根据情况,可按学期、学年评定或随机审定。

第二条 学校综合表现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二)、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三)、获得一等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0%;

2、必修课、选修课考试成绩均及格,且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0%;

3、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4、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三年级专科学生须通过国家英 语四级考试。

二、二等奖学金

(一)、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

(二)、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三)、获得二等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0%;

2、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均及格,且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0%;

3、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4、三年级以上本科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四年级本科学生还须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

为了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性,成人成才特设立学校单项奖学金,。

一、德育单项奖

1、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影响较大而受到省级表彰的个人,奖励50-100元,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奖励300-500元。

2、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500元。

二、学习单项奖

1、不具备获得学校综合表现奖学金条件,但学习成绩优异,学年总成绩名次在本专业本年级前5%以内者,可享受学习单项奖学金300元,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2、在全国性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2000元、1000元、800元;在省级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500元、300元、100元。

3、以下学生可享受100—300元的单项奖学金:

非英语、非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者(或其他资格证书)(100元);

非英语、非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三级考试者(200元);

非英语、非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者(200元);

非英语、非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计算机三级考试者(300元);

计算机专业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三级考试者(100元);

计算机专业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计算机考试二级证书者(100元);

计算机专业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计算机三级考试者(200元);

计算机专业本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计算机四级试者(300元);

英语专业本专科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者(100元);

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者(200元);

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三级考试者(200元);

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计算机三级考试者(300元);

三、科技创新单项奖

1、在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制作、数学建模等活动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1200元、1000元、800元;获得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500元、400元、300元。

2、在国家级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作品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100—500元;在省级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作品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50—200元。

3、经鉴定取得发明创造成果者,经学校审定,可享受单项奖学金100—10000元。

四、体育单项奖

1、学生在各级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不同成绩的按下表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1500元

1000元

300元

100元

国家级

第1名

第2-3名

第4-6名

第7-12名

省 级

――-

第1名

第2-3名

第4-6名

市 级

―――

―――

第1名

第2-3名

校 级

―――

―――

―――

破校记录

在每次比赛中获得多项名次者,对最高名次作全额奖励,其余名次按相应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对破省纪录者,另外再奖励1000元,破国家纪录者,另外再奖励2000元。

2、团体项目的奖励按相应单项金额的二倍进行奖励。

五、艺术单项奖

1、在学生参加的各项文艺活动中,取得不同成绩的按下表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1500元

1000元

300元

100元

国家级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名或二等奖

第三名或三等奖

鼓励奖

省 级

――-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名或二、三等奖

其它名次

市 级

―――

―――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三名或二、三等奖

同一作品或节目多次获奖的,对最高级别的奖项做全额奖励,其余级别按相应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

2、文艺汇演以获奖节目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参加人数的情况下合理提高奖励标准。

六、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经院(系)申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附 则

一、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学习成绩是指主辅修课的考试考核成绩的汇总,量化成绩是指平时表现量化加分的汇总,综合成绩是指学习成绩与量化成绩汇总。

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时,首先考虑学习成绩,其次考虑量化成绩,不得只考虑单方面因素,综合成绩中学习成绩占80%,量化成绩占20%。

二、严格按照《许昌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定结果要公示,接受学生评议和监督。

三、在奖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替补。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违纪现象的取消学生享受奖学金资格,不再递补。

4、许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4]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9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发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国家财政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许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国家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助学贷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本院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和院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开作,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学校和院系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违法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3.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内容的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5.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当年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

第十五条 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贷款。

第十六条 一般困难学生可视当年银行贷款额度的投入和贷款的使用情况,确定贷款申请额度。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代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和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学校财务处代为扣缴学费、住宿费。

第八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本科四年、专升本二年、专科三年)内的贷款利息财政100%贴息,正常学制外的贷款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罚息,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第九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批准后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我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和随时为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纪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本人联系方式和毕业后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填写还款承诺。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银行按照借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贷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将本息存入预留账号,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同时,根据代理银行按年度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贷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贷款学生工作单位变动,要提前告知学校和银行。

第十二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一经核实,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5)学校进行追缴,追回贷款本息金额和罚息。

第十三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依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各院系贷款工作的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院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助学贷款工作不到位的院系,学校将通报批评。

第十五章

第三十七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来规定执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许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