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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 时间:2015-06-04
  • 来源:
  • 作者: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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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4〕38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录取不报到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高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市、县(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为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习,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考试

12.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13.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办批准。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是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为750分。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招办组织安排。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工作。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语文

数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19.除外语科目的非英语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市、县招办指定地点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2.考生答题卡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经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高校主管部门须在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办学地点及所含培养专业类别等均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5.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系统”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我省招办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http://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heao.com.cn)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便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等有关内容。高校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志愿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25日—28日,填报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升本志愿;第二次在6月30日—7月4日,填报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和对口生志愿;第三次在7月6—10日,填报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考生网上志愿以保存的为准,填报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27.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后,须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即:由县(市、区)招办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放弃;未经考生书面签字确认的信息,不作为投档依据;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考生依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院校的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高校和专业。志愿要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级招办和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29.考生志愿分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等七个批次。

填报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我省规定的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认定。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经省招办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1个民族预科班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的必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规定的位置;其他批次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学生录取为定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就业保证书。

30.自主招生考生志愿设置在本科一批,已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含参照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合格考生)、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个别自主招生高校在提前批录取(未安排本科一批计划),考生选报该类高校自主招生志愿应填报在提前批第一志愿。

已取得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的考生,所选报的与其资格对应的高校均须填报在自主招生志愿栏内。

31.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以填报1—6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第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以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在提前批志愿中,考生只能从体育、艺术、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司法以及其他有特殊招生要求的普通高校中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

32.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33.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在网上填报1-6个平行的高校志愿(艺术类征集志愿除外),每个高校可以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八、录取

34.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须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并保证录取期间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35.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体育和艺术类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分为A、B两段,原则上,B段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其他高校为A段)、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类专业、司法类专业、航海类专业、免费师范类、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小语种),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参加提前批录取;“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三批录取;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间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优先录取体育、艺术类,后录取兼报的普通类;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高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成人高校普通专科班等参加高职高专批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按教育部规定,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学校如有特殊需要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录取批次。

36.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投档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投档录取。省招办按照高校专项计划120%的比例投档,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不成的可降分录取。

3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根据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公开征集志愿,其余各批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38.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39.省招委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划定艺术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投档比例,省招办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0.自主招生志愿投档时,根据入选资格考生(含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模拟投档线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自主招生志愿投档并确定录取名单后,再进行本科一批平行志愿投档。

41.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平行志愿投档,省招办按计划数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招办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情况,最终确定调档比例,省招办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

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省外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本省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确定。除第一志愿批量投档外,补充投档和其他志愿投档均按高校计划余额1:1投档。

42.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平行志愿投档后不再补充投档,计划余额统一征集志愿。其他批次第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可根据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批量补档,未完成的计划余额统一征集志愿。省招办在每批投档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

43.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4.高校录取新生须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4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6.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高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招办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依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投档。

47.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8.下列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49.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2012年12月31日(含)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

50.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审核,并经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及学校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51.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等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招飞检测和政审合格、报考军队院校飞行与指挥专业的考生,如该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明确意见,我省将随生源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2.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5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认表仅在本科三批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使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给录取高校。高校根据省招办远程录取网上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省招办和高校须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

55.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办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办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省招办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办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志愿表、体检表(卡)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6.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7.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高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可比照本省高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8.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应与远程网上录取系统下载的电子录取名册核准无误,以防伪造的纸质录取名册)和本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省招办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办在录取结束后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60.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组织补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高校,经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省招办统一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重新征集志愿,按照原定录取规则,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具体工作另行安排。各高校不得自行组织生源、提前收费,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前不得让学生提前入校。

61.由于网络传输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办和高校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信息公开公示

6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分别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厅负责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和获奖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招生部门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奖项学生的信息及事迹材料、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以及专项计划的资格名单等。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63.省教育厅、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4.各级教育、招生部门、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入学复查

65.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回考生所在县(市、区)招办。

十一、招生经费

66.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校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8.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6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行政、招生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70.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附则

7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2.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